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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辦都更實施辦法(草案) 即日起預公告】

繼今(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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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辦都更實施辦法(草案) 即日起預公告】

繼今(22日)早市府宣佈【臺北市公辦都更8+2旗艦計畫】,台北市都市更新處所擬訂【臺北市公辦都更實施辦法(草案)】自即日起法規預告30日,該項辦法以揭示公辦都更之依據及操作流程之指導,並特別就現行都市更新條例所引起民辦都更爭議部分予以創新機制,包含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須公開且事前估價、並允許民辦轉軌公辦、且設有爭議協商評估等,期以公辦帶動民辦都更,並引導全市各區之更新發展,達到大規模都市再生效果。

都市更新處表示,有鑑於現行都市更新條例未明確規範公辦都更操作機制,經本府參酌過往經驗及本府現行辦理公開徵求實施者之程序,歸納公辦都更應踐行之程序及相關法規範不足之處,並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六款規定,歷經30次會議,邀集專家學者、都市更新相關公會參與討論,廣納各方意見,擬定【臺北市公辦都更實施辦法(草案)】。

本辦法(草案)有三項特色:
第一、明定市府選定公辦都更地區之標準及程序,包括擬定都市更新計畫指導更新地區發展、明定都市設計準則、容積獎勵額度、提供公共設施以及中繼住宅等,以彰顯公辦都更之公共利益。

第二、考量現行都市更新估價制度係由實施者擇定三家估價師,導致民眾與實施者產生相互不信任問題,公辦都更實施辦法將採行更新前公開估價機制,須讓參與都更之關係權利人等了解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並每年定期檢討公告,以化解民眾參與都更之疑慮,加速都市更新之推動。

第三、明定公辦都更辦理類型計有四種,【全程型】即由政府主導大規模地區都市更新的標準作業程序(SOP),包含公辦都更8+2旗艦計畫及具潛力及民間自提22+N處公辦都更基地。【半程型】即基於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緊急危難處理等要件,新的辦法亦明定民辦都更案件如遭遇有無法推展的情勢,得申請由市政府受理轉軌為公辦之機制。【諮詢輔導型】即輔導海砂屋等災損建物都更重建。【代拆型】即針對民辦都更已取得拆除執照而有拆除困難案件,由市府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協調與評估,作為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執行參考依據,以恢復民間對都市更新之信心。

最後,市府提出【2016年台北公辦都更元年】,希冀率先以【台北市公辦都更實施辦法】開展都市更新條例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施行迄今已近二十年,期間都市更新案多由民間主導開發,面臨爭議不斷、自劃更新單元面積小、缺乏公益性及計畫指導,反觀最急需辦理之弱勢整宅、海砂屋等災損建物缺乏協助,甚至面臨已取得拆除執照之更新案無法執行等困境。

【臺北市公辦都更實施辦法(草案)】即日起預告30日,將廣納各界看法,期盼社會各界能支持該辦法的實施,相關內容可至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官網瀏覽(http://uro.gov.taipei)或電洽02-23215696轉分機2920,留下寶貴意見,如有書面意見,歡迎郵寄至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八號九樓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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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副市長 前台北市副市長 前台南市副市長 前國立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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